【司法講座:公職醫師之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為中心】10/7活動紀實
與會貴賓受贈感謝狀暨大合照
本法人與台北市醫師公會、中華法學會共同舉辦7場的「司法vs醫療專題系列講座」,10/7在台北市醫師公會會議室圓滿落幕。本次演講現場、線上共130餘人參與。
黃水通院長開場
第7場次主持人為我國司法院黃水通院長,致詞貴賓為台北市醫師公會洪德仁理事長。主講人為現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黃相博教授,並由台大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周迺寬醫師擔任與談人。
理事長和與會貴賓共同期勉醫事同仁了解的權利義務
黃委員先就如何區別公職醫師與非公職醫師作簡要說明,細分如下:
一、不同的身分涉及的權利義務不同,且遇到紛爭時,救濟或輔助的方式也不同。
二、公職醫師所稱之範圍(以排除法說明):
1. 私立醫院
(1) 自行開業:非本節課程所指涉之公職醫師
(2) 以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聘用的醫師:非本節課程所指涉之公職醫師
2. 公立醫院
(1) 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送銓敘部銓審的醫師:即本節課程所稱之以保障法為中心之公職醫師,例如拿到銓敘部銓審「師三級」、「有俸點/俸級」的醫師。
※注意:雖說主管職、行政職(如院長、主任等)的醫生為公職醫師,但若其業務涉諸如計劃、採購等事項,則涉及其他法規(如貪污治罪條例、採購法、刑法)的規範,暫不在本節「以保障法為中心」的課程中
(2) 其他以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聘用的醫師(包括住院醫師):非本節課程所指涉之公職醫師
接著介紹法律對公職醫師的實體保障,以及公職醫師權利受損時在救濟程序上的保障(包含:復審、申訴再申訴等救濟程序)和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
壹、實體保障內容及常見爭議類型
(一) 身分保障—辭職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延伸討論:申請人於7/30提辭職、又於8/16日撤回辭職申請,而機關在收件後8/18做出准予辭職之決定:則在機關未做出准予辭職之前,申請人有機會撤回自己的辭職申請,但若機關已做出准予辭職(即8/18後),申請人不能再申請撤回辭職。
又延伸討論:申請人提出辭職,醫院慰留,申請人再提,醫院以「共體時艱」或「待找替代人選」為由拖延,則違反了申請人之身分保障,因為「辭職」也是一種保障。
(二) 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加班費
「加班費」:針對不同強度密度內容,做出不同的評價。輪班/輪休之機關,因其性質特殊,故對於非平日工作之加班,需進一步分析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和內容的以做出區分,並分別評價。以公職醫師為例,簡述如下:
1. 加班:工作性質、強度和內容,與正常工作相等。
2. 值班:準備隨時提供勞務、具相當高的注意程度。
3. on call
(三) 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補休假
例如醫療院所針對補休假日期選擇之規範,係屬人力配置之合理規劃。而加班、值班或on call,則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例如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
貳、程序救濟途徑
常見(機關作成之原處分)撤銷原因
一、因程序原因而撤銷原處分
1. 考績會委員組成不合法
(1) 票選委員人數違反規定
(2) 將已當選之票選委員改為指定委員
(3) 違反性別比例:各性別不得低於1/3
2. 評議程序不合法
(1) 主席參與投票:主席不能一開始就參與投票!例如「全體成員共7人」、「同意全數共7人」之投選結果,可見主席亦參與投票。
(2) 違反自行迴避之規定
(3) 非由本職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評擬:例如被借調工作幾個月,而疏忽或其他情事而受非本職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評擬
(4) 非由機關首長覆核:機關首長不得由他人代理覆核
二、因實體原因而撤銷原處分
1. 重複考評:例如「一件事懲罰二次」
2. 考核獎懲記載有誤
3. 事實不明
4. 違失行為一體性
5. 逾懲處權行使期間: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
參、案例解析
一、某A不服醫院暫停其住院診療業務之工作調整,堅持提起「復審」。然而,「暫停住院診療業務」等工作調整係屬「工作條件管理措施」,所以救濟程序應為「申訴、再申訴」途徑。
二、某B不服機關單位就同仁申訴其行為構成職場霸一事成立決議,堅提復審。然而該決議是基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就同仁申訴事項而為之認定,且該認定未使某B原有之公務員權利義務產生變動,意即該決議未對某B之公務員權利義務發生法律上之規制效力,經審核,該決議僅屬機關單位就工作條件管理之措施。故某B若欲提起救濟,應走「申訴、再申訴」途徑。
三、某C公職護理師受機關單位指派支援其他部門工作,某C認自身因調動而有工作獎金減少之情況。請問某C得否提起救濟?此案例中,工作獎金係為「有做才能拿到」合理分配之管理措施, 未達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之情狀。
四、某D未經長官許可,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且此番談話有涉非事實部分以致影響服務機關名譽情事,該服務機關認定某D有違反紀律及言行不檢、記某D一大過。若某D之談話有違公務人員服務法,則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與談人周迺寬醫師詳述第一線醫療人員對於適用公保或勞保,以及不同類別的公務員保障法或勞基法保障,並期許整理制度於立法上、行政上達到從優撫恤辛苦的醫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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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動與會人數破百, |